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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4民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邵子悦与刘彬、滑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子悦,刘彬,滑美娜,王永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84民初109号原告邵子悦,男,汉族,1974年4月25日出生,住高碑店市。被告���彬,男,汉族,1985年9月8日出生,住高碑店市。被告滑美娜,女,汉族,1984年10月25日出生,住廊坊市固安县。系被告刘彬妻子。被告王永成,男,汉族,1984年11月8日出生,住高碑店市。被告王永成委托代理人马建冬,高碑店市旭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邵子悦诉被告刘彬、滑美娜、王永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子悦与被告王永成代理人马建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彬、滑美娜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5月22日被告刘彬向其借款254000元,并口头约定每月给付原告1000元利息,借款期限为2015年5月22日至2016年5月22日。此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到三被告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54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被告刘彬未提交答辩状。被告滑美娜未提交答辩状。被告王永成辩称,被告刘彬、滑美娜向原告借款的实际金额应为20万元,其余54000元包括利息44000元及保证金10000元,且其未看到原告支付给二被告钱款。被告王永成实际系被告刘彬、滑美娜向原告借款的介绍人,故不应承担偿还责任。经审理查明,被告刘彬、滑美娜系夫妻关系,2015年5月22日,被告刘彬向原告借款254000元,被告王永成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借款期限为2015年5月22日至2016年5月22日,此款到期后,被告拒不偿还。上述事实有被告刘彬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一张、被告刘彬与被告滑美娜的结婚证一份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及时清偿,被告刘彬拖欠原告借款254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予清���,因被告刘彬、滑美娜系夫妻关系,故被告滑美娜对上述借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永成辩称该笔借款实际为20万元,且未见到该笔借款的给付,其实际系该笔借款的介绍人的意见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故被告王永成作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对上述借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彬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254000元。二、被告滑美娜、王永成对上述借款负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5110元,保全费1020元,由三被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克功人民陪审员  李志华人民陪审员  臧 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妙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