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21执5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佛冈碧桂园清泉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钟海龙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冈碧桂园清泉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钟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821执509-1号申请执行人佛冈碧桂园清泉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冈县。法定代表人杨文杰。委托代理人尚高升,系该司员工。被执行人钟海龙,男,198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本院在执行佛冈碧桂园清泉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钟海龙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佛冈县×××街××号××房房屋一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佛)房预售许字第××)属于被执行人钟海龙名下所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钟海龙名下的佛冈县×××街××号××房房屋一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佛)房预售许字第××;面积93.07平方米)。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朱光招审判员 范春晖审判员 蒋恩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邦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