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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民初6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吴玉柱、田双成与唐国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玉柱,田双成,唐国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6560号原告吴玉柱,男,31岁,蒙古族,农民。原告田双成,男,33岁,汉族,农民。被告唐国军,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玉柱、田双成诉被告唐国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玉柱、田双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思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