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民申18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李金金、俞伟峰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金金,俞伟峰,蔡敏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民申183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金金,女,198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东,浙江方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俞伟峰,男,197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跃,浙江古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蔡敏明,男,198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再审申请人李金金因与被申请人俞伟峰、蔡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民终9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李金金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范启其审 判 员 王 丽代理审判员 楼 颖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雅倩?PAGE?1?·?PAGE?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