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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02执2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宜宾聚财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春等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宾聚财典当有限公司,刘春,唐荣忠,宜宾中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2执2393号申请执行人宜宾聚财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刘春,女,1974年7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唐荣忠,男,1963年7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宜宾中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502民初426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宜宾中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675996元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雪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