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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执字第02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常熟市成伟商标织造有限公司、骆成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常熟市成伟商标织造有限公司,骆成伟,陈海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执字第023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13号。负责人陈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糜志豪,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志荣,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常熟市成伟商标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大义镇。法定代表人骆成伟。被执行人骆成伟。被执行人陈海珍。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常熟市成伟商标织造有限公司、骆成伟、陈海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熟商初字第011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据该判决:常熟市成伟商标织造有限公司归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95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15年8月20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人民币130122.64元,自2015年8月21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支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律师费人民币13万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有权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常熟市成伟商标织造有限公司抵押的常熟市虞山镇大义国新路16号1幢房屋所得价款在最高额人民币11476300元范围内、常熟市虞山镇大义国新路16号2幢房屋所得价款在最高额人民币3117700元范围内、常熟市虞山镇大义国新路16号3幢房屋所得价款在最高额人民币7438700元范围内,常熟市虞山镇大义国新路16号土地使用权[常集用(2008)字第××号]所得价款在抵押金额人民币2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务。骆成伟、陈海珍对常熟市成伟商标织造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所涉债务在最高额人民币1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诉讼费合计人民币85121元,由常熟市成伟商标织造有限公司负担,骆成伟、陈海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根据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登记车辆。被执行人常熟市成伟商标织造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常熟市虞山镇大义国新路16号1幢、2幢、3幢房产及220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为本案债务设置了抵押,经本院拍卖流拍,正变卖过程中,处置尚待时日。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除了正在处置中的抵押房地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熟商初字第011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宇审 判 员  王 芳代理审判员  葛晓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