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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26执15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弋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念芬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弋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弋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弋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念芬,叶超,叶世洪,张九凤,刘梅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6执15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弋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弋阳县方志敏大道北路145号。法定代表人程汉开,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杨念芬,女,侗族,住弋阳县。被执行人叶超,男,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住弋阳县。被执行人叶世洪,男,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住弋阳县。被执行人张九凤,女,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住弋阳县。被执行人刘梅兰,女,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住弋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弋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杨念芬、叶超、叶世洪、张九凤、刘梅兰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现应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严长龙审判员  汪碧波审判员  应建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项昕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