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执114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曾理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曾理锋,霍有珍,佛山市顺德区中奥贸易有限公司,钟伟驹,佛山市顺德区联晋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商都贸易有限公司,张小燕,吴锡明,黄景凤,吴锡广,佛山市顺德区鼎邦塑料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福晋塑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114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21号金海广场商铺第一层P1-P4单元和第二层P7单元。法定代表人邱文锐。被执行人曾理锋,男,汉族,1975年9月28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霍有珍,女,汉族,1965年7月10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中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东区建设路B83号五层E1号。法定代表人钟伟驹。被执行人钟伟驹,男,汉族,1978年9月12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联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德富塑料城商务中心C座5号。法定代表人黄景凤。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商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东区建设路B83号五层E2号。法定代表人曾理锋。被执行人张小燕,女,汉族,1978年11月7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吴锡明,男,汉族,1977年2月13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黄景凤,女,汉族,1973年8月11日出生,住顺德区,被执行人吴锡广,男,汉族,1972年11月30日出生,住顺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鼎邦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东区振华一街B201、203号。法定代表人霍有珍。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福晋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东区建设路60-62号德富塑料城商务中心C座5号四层。法定代表人吴锡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佛顺法民二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钟伟驹,张小燕,曾理锋,吴锡明,吴锡广,霍有珍,黄景凤,佛山市顺德区中奥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商都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联晋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福晋塑料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鼎邦塑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9176402.0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等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伍雨峰执行员 李强升执行员 许 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小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