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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恢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郝铁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铁牛,颜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恢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郝铁牛。被执行人颜云霞(又名严金萍)。本院执行的郝铁牛申请执行颜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颜云霞现暂时确无履行能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11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永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肖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