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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2财保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李明春与傅瑾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明春,傅瑾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2财保58号之一申请人李明春,男,汉族,农民。被申请人傅瑾,男,27岁。申请人李明春为与被申请人傅瑾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2016)冀0632财保5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傅瑾驾驶的冀F×××××号凯迪拉克轿车一辆(该车停放于安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现因被申请人傅瑾提供了反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傅瑾驾驶的冀F×××××号凯迪拉克轿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罗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邱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