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2民初44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连燮平与陈志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燮平,陈志雄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初4424号原告:连燮平,男,197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伟先,福建津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陈志雄,男,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巫颖禄,福建天衡联合(龙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连燮平与被告陈志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立案。原告连燮平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连燮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连燮平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连燮平负担。审判员 陈 上 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巧红(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