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00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王某某、赵某某申请石某某、郑某某侵权委托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石某某,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平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00242号申请人王某某。申请人赵某某。被执行人石某某。被执行人郑某某。被执行人郑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石某某、郑某某、郑某某在银行的存款321435.9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希斌审判员 郝立新审判员 郝隆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畅永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