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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00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王某某、赵某某申请石某某、郑某某侵权委托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石某某,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平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00242号申请人王某某。申请人赵某某。被执行人石某某。被执行人郑某某。被执行人郑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石某某、郑某某、郑某某在银行的存款321435.9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希斌审判员  郝立新审判员  郝隆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畅永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