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执16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宁波坦伦特机械模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宁波坦伦特机械模具有限公司,胡亚春,周龙飞,胡丽丽,周雷,宁波滨海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宁波市思力企业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王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16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组织机构代码为14441723-5),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民惠西路88号。法定代表人周建斌,董事长。被执行人宁波坦伦特机械模具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55797582-5),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清水265号1幢1号。法定代表人胡亚春,总经理。被执行人胡亚春,女,195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宁波坦伦特机械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周龙飞,男,195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胡丽丽,女,198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周雷,男,198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宁波坦伦特机械模具有限公司员工,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宁波滨海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9952576-3),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日丽中路757号401-06、07、09、10、11、12室。法定代表人郑志会,董事长。被执行人宁波市思力企业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6850630-8),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解放南路270号1-12室。法定代表人王海波,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海波,男,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宁波市思力企业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宁波市江东区,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本院在执行(2015)甬鄞商初字第2154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宁波坦伦特机械模具有限公司、宁波滨海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宁波市思力企业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胡亚春、周雷、周龙飞、胡丽丽、王海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坦伦特机械模具有限公司、宁波滨海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宁波市思力企业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胡亚春、周雷、周龙飞、胡丽丽、王海波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执行款2536327.54元及利息。现查明另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海波名下的位于宁波市环城西路南段769号的房产,位于宁波市药行街35,45号的房产及位于宁波市海曙区解放南路268,270号的房产,但短期内难以处置完毕。此外,被执行人名下均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12执165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项宇龙审 判 员 卢树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蔡静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