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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刑初10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陈平、周玲、何佑建、廖木生、张兴平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平,周玲,刘晓明,何佑建,廖木生,张兴平,杨某,汪某,凡阳,刘昆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5刑初107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平,男,1983年1月11日出生于重庆市长寿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5月18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1年1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24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5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被告人周玲,男,1980年12月7日出生于重庆市长寿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4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7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5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被告人刘晓明,男,1980年3月23日出生于重庆市长寿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5年5月10日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11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3年4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5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被告人何佑建,男,1987年4月26日出生于重庆市梁平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县。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4月20日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9年9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运输毒品罪,于2012年5月22日被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4年7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5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被告人廖木生,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于重庆市长寿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3年5月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14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5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被告人张兴平,男,1983年6月12日出生于重庆市长寿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2月8日被原重庆市长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5年5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10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2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19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9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5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被告人杨某,男,1981年5月7日出生于重庆市长寿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5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被告人汪某,男,1985年10月30日出生于重庆市长寿区,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20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2年2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5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被告人凡阳,男,1980年9月4日出生于重庆市长寿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6月5日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9年6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5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被告人刘昆,男,1982年4月23日出生于青海省,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8日被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20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2年3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6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2年8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9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4年7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5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刑诉〔2016〕10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平、周玲、刘晓明、何佑建、廖木生、张兴平、杨某、汪某、凡阳、刘昆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春梅出庭支持公诉,上述十被告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期间,被告人陈平、周玲、刘晓明、何佑建、廖木生、张兴平、杨某、汪某、凡阳、刘昆分别结伙或单独在重庆市江北区、渝中区、九龙坡区等地实施扒窃作案。具体事实如下:1.2015年11月25日,被告人陈平、凡阳共谋盗窃后,在行驶至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路段的604路公交车上,趁被害人何某不备,由凡阳望风,陈平持刀片割破何某的上衣内兜并从中扒走一部价值709元的三星G5108型手机。后该手机一直被陈平所持有和使用。2.2016年2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陈平、何佑建共谋盗窃后,在行驶至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路段的138路公交车上,趁被害人田某不备,由何佑建望风,陈平持剪刀剪破田某的上衣口袋并从中扒走一部索尼手机和200余元现金。后将手机销赃,所有赃款予以平分。3.2016年3月5日晚,被告人何佑建、陈平共谋盗窃后,在行驶至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路段的821路公交车上,趁被害人李某甲不备,由陈平望风,何佑建扒走被害人李某甲的一部价值765元的白色OPPOR8007型手机。后该手机一直被何佑建持有并使用。4.2016年3月7日上午,被告人陈平、刘晓明共谋盗窃后,在行驶至重庆市渝北区松树桥路段的881路公交车上,趁被害人石某不备,由刘晓明望风,陈平持刀片割破石某上衣口袋并从中扒走1800元现金。后将赃款平分。5.2016年3月8日晚,被告人陈平、周玲共谋盗窃后,在行驶至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路段的821路公交车上,趁被害人李某乙不备,由陈平望风,周玲持剪刀剪破李某乙上衣内兜并从中扒走600余元现金。后将赃款平分。6.2016年3月9日15时许,被告人陈平、刘晓明、何佑建共谋盗窃后,在行驶至重庆市渝中区一号桥路段的862路公交车上,趁被害人刘某甲不备,由陈平、何佑建望风,刘晓明持剪刀剪破刘某甲上衣口袋内层并从中扒走一部价值500元的白色苹果5手机。同日16时许,陈平、刘晓明、何佑建又在行驶至重庆市江北区小苑车站路段的471路公交车上,趁被害人廖某不备,由陈平、刘晓明望风,何佑建扒走廖某的一部价值967元的金色乐视X500手机。后三人将该二部手机销赃,赃款予以分配。7.2016年3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周玲、刘晓明共谋盗窃后,在行驶至重庆市江北区渝澳大道路段的145路公交车上,趁被害人曾某不备,由刘晓明望风,周玲扒走曾某的一部价值3440元的灰色苹果6手机。后将手机销赃,赃款予以平分。8.2016年3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陈平、何佑建共谋盗窃后,在行驶至重庆市江北区盘溪金秋家园路段的245路公交车上,趁被害人张某甲不备,由何佑建望风,陈平持刀片割破张某甲的上衣口袋并从中扒走一部价值5530元的苹果6S手机。后将该手机销赃,赃款予以平分。9.2016年3月20日,被告人周玲、汪某共谋盗窃后,在行驶至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路段的821路公交车上,趁被害人陈某不备,由汪某望风,周玲持刀片割破陈某上衣口袋并从中扒走1000元现金。后二人对赃款予以分配。10.2016年3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廖木生、杨某共谋盗窃后,在行驶至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路段的633路公交车上,趁被害人朱某不备,由杨某望风,廖木生持剪刀剪破朱某上衣口袋并从中扒走一部价值200元的白色三星I9308型手机。后将手机销赃,赃款予以平分。11.2016年3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刘晓明、张兴平共谋盗窃后,在行驶至重庆市渝中区儿童医院路段的461路公交车上,趁被害人黄某不备,由张兴平望风,刘晓明扒走黄某的一部价值2531元的三星S6型手机。后将该手机销赃,赃款予以分配。12.2016年3月28日中午,被告人刘昆在行驶至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路段的806路公交车上,趁被害人张某乙不备,持剪刀剪破张某乙上衣口袋内侧并从中扒走一部价值200元的黑色微软RM-1090型手机及一张公交卡。后将公交卡丢弃,将手机留作自用。13.2016年3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陈平、张兴平共谋盗窃后,在行驶至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路段的202路公交车上,趁被害人刘某乙不备,由张兴平望风,陈平扒走刘某乙上衣外兜内的一部价值300元的苹果4S手机。随后,二人又在行驶至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首创洪恩路段的181路公交车上,趁被害人任某不备,由张兴平望风,陈平持刀片割破任某外套口袋并从中扒走一部价值1516元的金色苹果5S型手机。14.2016年3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凡阳、刘昆共谋盗窃后,在行驶至重庆市江北区石门路段的166路公交车上,趁被害人张某丙不备,由凡阳望风,刘昆扒走张某丙的一部价值679元的魅族NOTE2型手机。后该手机被凡阳留作自用。15.2016年3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刘晓明在行驶至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段的471路公交车上,趁被害人徐某不备,用刀片划破徐某上衣内侧口袋并从中扒走一部价值293元的白色三星G7108型手机。后将手机予以销赃。16.2016年3月31日17时许,被告人周玲、廖木生共谋盗窃后,在行驶至重庆市江北区华新街路段的132路公交车上,趁被害人张某丁不备,由廖木生望风,周玲从张某丁上衣口袋内扒走3400元现金,后将赃款予以平分。17.2016年4月2日11时许,被告人廖木生、汪某共谋盗窃后,在行驶至重庆市江北区渝澳大道路段的145路公交车上,趁被害人王某不备,由汪某望风,廖木生持剪刀剪破王某上衣口袋并从中扒走现金530元,后将赃款予以分配。18.2016年4月4日7时许,被告人廖木生、杨某共谋盗窃后,在行驶至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航天职大路段的202路公交车上,趁被害人殷某不备,由杨某望风,廖木生持刀片割破殷某上衣内兜并从中扒走100余元现金。19.2016年4月10日下午,被告人周玲、杨某共谋盗窃后,在行驶至重庆市九龙坡区歇台子路段的138路公交车上,趁被害人蔡某不备,由杨某望风,周玲持刀片割破蔡某的上衣口袋并从中扒走一部价值2106元的苹果5S型手机。随后,二人又在行驶至重庆市渝中区菜园坝路段的108路公交车上,趁被害人李某丙不备,由杨某望风,周玲持剪刀剪破李某丙上衣口袋内层并从中扒走700元现金。后二人将上述手机销赃,并将所有赃款予以分配。2016年3月30日,被告人陈平、刘晓明、张兴平、凡阳、刘昆被公安机关捉获归案;2016年4月11日,被告人周玲、何佑建、廖木生、杨某被公安机关捉获归案;2016年4月14日,被告人汪某被公安机关捉获归案。公诉机关当庭举示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陈平、周玲、刘晓明、何佑建、廖木生、张兴平、杨某、汪某、凡阳、刘昆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均已构成盗窃罪;陈平、周玲、何佑建、廖木生、张兴平系累犯,提请对十被告人依法判处。被告人陈平、周玲、刘晓明、何佑建、廖木生、张兴平、杨某、汪某、凡阳、刘昆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被告人陈平、周玲、刘晓明、何佑建、廖木生、张兴平、杨某、汪某、凡阳、刘昆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另查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上述被告人作案用的剪刀、刀片等工具一批。公安机关另追回被害人何某被扒的三星G5108型手机,追回被害人李某甲被扒的OPPOR8007型手机,追回被害人张某乙被扒的微软RM-1090型手机,追回被害人刘某乙被扒的苹果4S型手机,追回被害人任某被扒的苹果5S型手机,追回被害人张某丙被扒的魅族NOTE2型手机。被告人陈平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5月18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1年1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24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周玲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4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7月1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刘晓明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5年5月10日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11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3年4月2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何佑建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4月20日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9年9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运输毒品罪,于2012年5月22日被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4年7月1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廖木生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3年5月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14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1月1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张兴平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2月8日被原重庆市长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5年5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10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2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19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9月2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汪某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20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2年2月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凡阳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6月5日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9年6月2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刘昆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8日被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20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2年3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6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2年8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9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4年7月31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平、周玲、刘晓明、何佑建、廖木生、张兴平、杨某、汪某、凡阳、刘昆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何某、田某、李某甲、石某、李某乙、刘某甲、廖某、曾某、张某甲、陈某、朱某、黄某、张某乙、刘某乙、任某、张某丙、徐某、张某丁、王某、殷某、蔡某、李某丙的陈述、被告人陈平、周玲、刘晓明、何佑建、廖木生、张兴平、杨某、汪某、凡阳、刘昆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被辨认物品信息、现场提取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指认被扒手机照片、指认作案工具照片、被扒手机购买凭证、重庆市江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2)中区刑初字第01128号刑事判决书、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5)渝北法刑初字第00487号刑事判决书、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3)沙法刑初字第00208号刑事判决书、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石法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书、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4)江法刑初字第00808号刑事判决书、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4)渝北法刑初字第01160号刑事判决书、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2)渝北法刑初字第00138号刑事判决书、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2006)长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书、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4)渝北法刑初字第00353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刑事办案说明、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平、周玲、刘晓明、何佑建、廖木生、张兴平、杨某、汪某、凡阳、刘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破坏性手段分别结伙或者单独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扒窃他人财物,其中陈平扒窃作案10次,扒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12887元,数额较大;周玲扒窃作案6次,扒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11246元,数额较大;刘晓明扒窃作案6次,扒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9531元,数额较大;何佑建扒窃作案5次,扒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7962元,数额较大;廖木生扒窃作案4次,扒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4230元,数额较大;张兴平扒窃作案3次,扒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4347元,数额较大;杨某扒窃作案4次,扒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3106元,数额较大;汪某扒窃作案2次,扒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1530元,数额较大;凡阳扒窃作案2次,扒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1388元;刘昆扒窃作案2次,扒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879元,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平、周玲、何佑建、廖木生、张兴平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盗窃罪,均系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平、周玲、刘晓明、何佑建、廖木生、张兴平、杨某、汪某、凡阳、刘昆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部分被扒财物被追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平、周玲、刘晓明、何佑建、廖木生、张兴平、杨某、汪某、凡阳、刘昆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十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31日起至2017年6月28日止。刑期折抵一日。)二、被告人周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2日起至2017年6月10日止。刑期折抵一日。)三、被告人刘晓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31日起至2017年2月26日止。刑期折抵一日。)四、被告人何佑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2日起至2017年4月10日止。刑期折抵一日。)五、被告人廖木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2日起至2017年2月10日止。刑期折抵一日。)六、被告人张兴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31日起至2016年12月29日止。刑期折抵一日。)七、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2日起至2016年11月10日止。刑期折抵一日。)八、被告人汪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2016年11月13日止。刑期折抵一日。)九、被告人凡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31日起至2016年10月29日止。刑期折抵一日。)十、被告人刘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31日起至2016年10月29日止。刑期折抵一日。)十一、追回的被扒三星G5108型手机发还被害人何某;追回的被扒OPPOR8007型手机发还被害人李某甲;追回的被扒微软RM-1090型手机发还被害人张某乙;追回的被扒苹果4S型手机发还被害人刘某乙;追回的被扒苹果5S型手机发还被害人任某;追回的被扒魅族NOTE2型手机发还被害人张某丙。十二、责令被告人陈平、何佑建共同退赔被害人田某经济损失200元、共同退赔被害人张某甲经济损失5530元;责令被告人陈平、刘晓明共同退赔被害人石某经济损失1800元;责令被告人陈平、周玲共同退赔被害人李某乙经济损失600元;责令被告人陈平、刘晓明、何佑建共同退赔被害人刘某甲经济损失500元、共同退赔被害人廖某经济损失967元;责令被告人周玲、刘晓明共同退赔被害人曾某经济损失3440元;责令被告人周玲、汪某共同退赔被害人陈某经济损失1000元;责令被告人廖木生、杨某共同退赔被害人朱某经济损失200元、共同退赔被害人殷某经济损失100元;责令被告人刘晓明、张兴平共同退赔被害人黄某经济损失2531元;责令被告人刘晓明退赔被害人徐某经济损失293元;责令被告人周玲、廖木生共同退赔被害人张某丁经济损失3400元;责令被告人廖木生、汪某共同退赔被害人王某经济损失530元;责令被告人周玲、杨某共同退赔被害人蔡某经济损失2106元、共同退赔被害人李某丙经济损失700元。十三、扣押的作案工具剪刀、刀片予以没收。上述罚金及退赔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李万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汪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