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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01财保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王义峰与曹立国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义峰,曹立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01财保169号申请人:王义峰,男,196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乌兰浩特市和平街五一南大路**号*栋*单元***号。被申请人:曹立国,男,197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乌兰浩特市普惠西街**号*单元***室。申请人王义峰诉被申请人曹立国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王义峰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对被申请人曹立国所有的五中道西学子佳苑地下2号、4号楼中间的地下车库南侧由西向东顺序10个车库,进行保全(保全价值840000.00元),并提供担保。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依法对被申请人曹立国所有的五中道西学子佳苑地下2号、4号楼中间的地下车库南侧由西向东顺序10个车库予以查封,不得处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 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忠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