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刑更1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鲍华庭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鲍华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刑更1107号罪犯鲍华庭,男,生于1980年10月20日,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监利县人,现在四川省川北监狱四监区服刑。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2011)安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鲍华庭犯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判决生效执行期间,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08月、2015年05月裁定对其减刑共计二年七个月(刑满日期:2020年10月16日)。执行机关四川省川北监狱于2016年09月0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遵守监规狱纪,自觉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劳动态度较端正,服从干警管教,按时完成各项任务,2014年度、2015年度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至2016年05月累计标准考核积分131分。缴纳罚金20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及同改的证明材料、监狱对该犯减刑的讨论笔录、“三课”学习成绩单、考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鲍华庭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鲍华庭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19年07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春梅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陈兴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坤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