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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1财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陈庆文与李寿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庆文,李寿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1财保27号申请人:陈庆文,驾驶员。被申请人:李寿海,工人。申请人陈庆文于2016年0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已汇入天长市人民法院执行专户支付给被申请人李寿海的赔偿款17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陈庆文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寿海在天长市人民法院执行专户赔偿款中的17000元,期限为2016年09月23日至2017年09月22日止。案件申请费190元,由申请人陈庆文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潘顶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云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