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83执18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刘建民与吴淑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6执1951执行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朱演辉,湛绮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83执1840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增城区(即永宁街新新公路金地荔湖城)。法定代表人:张明。被执行人:朱演辉,证件号码440125196909290313,住增城区。被执行人:湛绮红,证件号码440125196904220324,住增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演辉、湛绮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增法民三初字第015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申请执��人李金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洪宇焕16209.27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面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期限内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申请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粤0183执184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伟宗审 判 员 黄伟明人民陪审员 何嘉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阮洪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