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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7民初1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刘蒙蒙与沙河市东弘贸易有限公司、河北佰裕东面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蒙蒙,沙河市东弘贸易有限公司,河北佰裕东面业有限公司,郭小建,张敏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7民初1187号原告刘蒙蒙,女,198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南和县。被告沙河市东弘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河市京广路西异型钢材厂1-3-323。法定代表人张渊,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河北佰裕东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河市温泉街汇通城市花园。法定代表人郭小建。被告郭小建,男,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沙河市。被告张敏娜,女,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沙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蒙蒙与被告沙河市东弘贸易有限公司、河北佰裕东面业有限公司、郭小建、张敏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刘蒙蒙与被告沙河市东弘贸易有限公司、河北佰裕东面业有限公司、郭小建、张敏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乐旭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丁建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