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7民初1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刘蒙蒙与沙河市东弘贸易有限公司、河北佰裕东面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蒙蒙,沙河市东弘贸易有限公司,河北佰裕东面业有限公司,郭小建,张敏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7民初1187号原告刘蒙蒙,女,198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南和县。被告沙河市东弘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河市京广路西异型钢材厂1-3-323。法定代表人张渊,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河北佰裕东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河市温泉街汇通城市花园。法定代表人郭小建。被告郭小建,男,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沙河市。被告张敏娜,女,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沙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蒙蒙与被告沙河市东弘贸易有限公司、河北佰裕东面业有限公司、郭小建、张敏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刘蒙蒙与被告沙河市东弘贸易有限公司、河北佰裕东面业有限公司、郭小建、张敏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乐旭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丁建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