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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21执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汪娅萍与庄勤斌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娅萍,庄勤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21执711号申请执行人:汪娅萍,居民。被执行人:庄勤斌,农民。本院在执行汪娅萍与庄勤斌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庄勤斌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庄勤斌的银行存款185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洪  声  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发剑(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