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8民初37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围场农商行与被告李占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占军,静恩瑞,徐国利,卢会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初3745号原告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场农商行),住所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凤凰南路26号。法定代表人康福民,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一铭,围场农商行克勒沟镇支行行长,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李占军,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静恩瑞,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徐国利,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卢会林,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围场农商行与被告李占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围场农商行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徐国利所有的牛20头予以查封,对被告卢会林所有的位于克勒沟镇克勒沟村房院一处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围场农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徐国利所有的牛20头予以查封(详见查封清单)。查封期间由被告徐国利负责管护,不得转移、毁损、抵押、隐匿,可以变卖但应保留相应价款,否则承担法律责任。二、对被告卢会林所有的位于克勒沟镇克勒沟村房院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被告卢会林负责管护,不得毁损、抵押、变卖,否则承担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晓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丛熠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