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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2执异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唐保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平市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保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平市支行,乐平市中浙置业有限公司,王幼君,丁见龙,王舜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2执异10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唐保泉,男,196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平市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乐平市洎阳中路220号,组织机构代码70562749-5。法定代表人陈文,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乐平市中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乐平市佳乐花园一单元102号,组织机构代码67497825-9。法定代表人王幼君,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王幼君,女,196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滨江城市。被执行人丁见龙,男,197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被执行人王舜舟,男,197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平市支行与乐平市中浙置业有限公司、王幼君、丁见龙、王舜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利害关系人唐保泉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唐保泉称,皇庭港湾15#楼系其垫资承建的在建工程,被执行人乐平市中浙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付工程款,故请求本院停止对该楼的拍卖。本院查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平市支行与乐平市中浙置业有限公司、王幼君、丁见龙、王舜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2016)赣02执3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乐平市中浙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乐平市城北新区“皇庭港湾”小区部分房产及所占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其中包含异议人提出的15#楼。另查明,该楼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的抵押权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平市支行。本院认为,异议人唐保泉提出被执行人乐平市中浙置业有限公司欠其工程款,但其未提供有效的债权凭据及准确的债权金额,故对其要求停止拍卖“皇庭港湾”15#楼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许育斌审 判 员  戴 瑞代理审判员  涂国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金勇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