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行终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肖仲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仲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04行终9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肖仲农。上诉人肖仲农不服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2行初1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肖仲农上诉称,1987年中共三原县委组织部任命上诉人任副主任科员,在2013年三原县为机关离退休人员提高生活补贴时,经县人社局请示组织部答复,上诉人为副主任科员并以县工改办三工改发(2012)第436号批复和三人社发第112号文件审核同意发放补贴标准和执行时间,上诉人在2013年底前,应领津贴补贴1750元,但至今仅收到1166元,下剩款项不知去向。上诉人在2012年以前所领退休费额不知何时何故也被缩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为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肖仲农的起诉属于国家调整公职人员工资待遇范畴,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京选审 判 员 庞 宏代理审判员 柯彦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魏 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