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02民初23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博济光明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博济光明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02民初2301号之一原告: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华兰大道甲1号。法定代表人:安康。被告:河南省博济光明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青龙路与劳动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李伟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博济光明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90元,减半收取664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闫 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穆玉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