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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伍家岗执字第000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周艳华与刘炜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艳华,刘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伍家岗执字第00075-1号申请执行人周艳华,男,198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秭归县。被执行人刘炜,男,198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室伍家岗区。本院在执行周艳华与刘炜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炜无银行存款,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俊审判员 张 勤审判员 刘亦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