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伍家岗执字第000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周艳华与刘炜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艳华,刘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伍家岗执字第00075-1号申请执行人周艳华,男,198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秭归县。被执行人刘炜,男,198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室伍家岗区。本院在执行周艳华与刘炜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炜无银行存款,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俊审判员 张 勤审判员 刘亦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