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6执19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郑金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郑金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6执1999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554093994-X。法定代表人:余宪勇,主任。被执行人:郑金海,男,汉族,1994年11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郑金海借款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渝0116民初10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郑金海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逾期,被执行人郑金海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郑金海无可供执行财产。我院依法于2016年9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发出举证通知书、听证通知书。要求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于2016年9月19日前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无故未向我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也未参加听证会。至今被执行人郑金海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8322.00元及迟延履行金。本院认为,被申请执行人郑金海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无继续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渝0116执1999号案件本次执行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以随时持本裁定书、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张再洪执行员 何 翔执行员 胡江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思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