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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民初20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榆树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与王海南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树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王海南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2063号原告:榆树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柏华,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立华,吉林广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海南,男,1988年3月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五棵树镇万达家园小区**栋*单元***室。原告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榆树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清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