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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3行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张淑兰与九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0113行初73号起诉人张淑兰,女,汉族,1945年11月9日生,住九台区西营城。2016年9月22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张淑兰的起诉状,起诉人诉称,2003年经九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起诉人退休。九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对起诉人收取1年的社会统筹交费17710元。2003年11月对起诉人进行第二次重复投保金缴费15000元。均系原营城煤矿退休职工。我们向被起诉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起诉人收到起诉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拒绝作出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答复,已构成对起诉人行使切身利益知情权的侵犯。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起诉人公开相关信息。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张淑兰提供的其向九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邮寄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证据是挂号信函收据,该证据不能证明其邮寄的信函内容是否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以及是否已妥投,且起诉九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缺乏事实依据,不符合立案条件,应不予立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张淑兰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宏生审 判 员  周启超人民陪审员  赵清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钱 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