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91民初246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镇江龙鑫包装有限公司与江苏领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龙鑫包装有限公司,江苏领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91民初2469号之三原告镇江龙鑫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街道港中路55号。法定代表人尚海霞,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苏领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北山路。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龙鑫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领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龙鑫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5元、保全费420元,由原告镇江龙鑫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魏 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蒋蕾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