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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4执1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宗珠与张凤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宗珠,张凤华,卜玉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4执1163号申请执行人:宗珠,男,194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执行人:张凤华,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执行人:卜玉同,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在执行宗珠与张凤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多方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晓伟审判员  王建华审判员  王洪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员张正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