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304财保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程其新、周洪忍与程其绒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其新,周洪忍,程其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财保90号申请人:程其新,男,197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申请人:周洪忍,女,197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申请人:程其绒,女,197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申请人程其新、周洪忍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程其绒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程其新、周洪忍以程其新名下皖C×××××号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洪忍、程其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该财产可能转移或毁损,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程其绒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财产线索详见清单);查封申请人程其新名下皖C×××××号小型轿车。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程其新、周洪忍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赵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