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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1民初30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何潇与福建涂奈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潇,福建涂奈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1民初3078号原告:何潇,男,196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天佑,男,196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被告:福建涂奈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南屿镇高岐村工业园(高岐村安厦66号)闽侯县佳华工艺品有限公司厂房5号楼4层。法定代表人刘辉,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颖仪,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原告何潇与被告福建涂奈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涂奈克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何潇诉称,2015年12月26日,原、被告于被告住所地签订了《授权合同书》,当日何潇向涂奈克公司转账10万元。合同签订后,2016年1月31日至2016年2月3日,何潇在涂奈克公司的指导下同公司技术人员共同完全了店面和样板施工。在2016年2月6日准备开张营业的时候却发现店面的样板装修工程全部出现问题,墙顶、墙面和展板上都不同程度的出现一块一块的泛白,向涂奈克公司反映情况时并未得到明确的答复。涂奈克公司要求何潇重新施工后再开业,原告何潇也无奈地按照涂奈克公司的意见将店面重新施工,但效果并不理想。何潇在自己亲戚家进行样板施工后,所施工的五户均出现了很明显的色差问题,使何潇跟亲戚约定的收取成本费的目标无法实现。至此,何潇彻底对合同项目失去信心,于2016年5月10日退掉店面,跟涂奈克公司电话沟通了要求退款解约的意向,未得到涂奈克公司的同意。后何潇于2016年6月16日来到涂奈克公司,按合同要求将涂奈克公司提供给何潇的所有资料予以返还,但未能就解约返款达成共识,涂奈克公司拒绝返还任何款项。故何潇诉至法院,要求涂奈克公司返还66904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而提起的诉讼,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邓松林代理审判员  王秀林人民陪审员  付剑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巧娟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第1项第一审案件,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确定其辖区内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第2项第一审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管辖。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