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30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相材 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功良 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相材,李功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30执98号申请执行人李相材,男,1968年5月18日生,汉族,职工,住桐柏县城关镇凤凰城居民小区。被执行人李功良,男,1957年8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桐柏县吴城镇朝城村河水庄**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桐民初字第0054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李功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共计1万元,现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李相材与被执行人李功良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行员付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靳向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