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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12民初16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支新华与马保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支新华,马保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12民初1662号之一原告:支新华,男,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被告:马保龙,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支新华与被告马保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立案后,发现被告马保龙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志军人民陪审员  王春亮人民陪审员  杨瑞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景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