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12民初16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支新华与马保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支新华,马保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12民初1662号之一原告:支新华,男,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被告:马保龙,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支新华与被告马保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立案后,发现被告马保龙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志军人民陪审员 王春亮人民陪审员 杨瑞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景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