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2民初29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储琴与黄怀光、安徽省百斯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琴,黄怀光,安徽省百斯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滁州市佳纺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2904号申请人:储琴。被申请人:黄怀光。被申请人:安徽省百斯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0836652699。被申请人:滁州市佳纺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33022653G(1-1)。法定代表人:储琴,公司经理。申请人储琴诉被申请人黄怀光、滁州市佳纺服饰有限公司、安徽省百斯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储琴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黄怀光、滁州市佳纺服饰有限公司、安徽省百斯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万元或查封等额财产,并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储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黄怀光、滁州市佳纺服饰有限公司、安徽省百斯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万元或查封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查封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