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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25民初1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825民初1290号原告:李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小莉、被告王甲午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小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离婚;2.婚生女孩王甲某、王乙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原告孩子抚养费80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农历2月,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开始恋爱,2010年农历12月8日,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同居生活,2012年10月6日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2012年3月3日,生育长女王甲某2014年9月18日,生育次女王乙某。婚初,双方关系较好。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生活琐事吵架。原告在生完次女40天后,被告家里无人照顾孩子,原告就到娘家生活。2015年正月初五,被告来原告娘家看望孩子,和原告及家人吵了一架。2015年农历8月8日,被告与其侄女和原告在大庄街道又吵了一架。之后,原告一直在娘家生活,被告就在外打工。2016年1月15日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和好。回家之后,原告还是回娘家生活,被告到外地打工,双方没有见面。2016年农历8月6日,被告从外地回来后,到原告家里与原告父亲发生争吵。现原告与被告分居生活两年多时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王某某辩称,原告诉称结婚及生育子女情况属实。但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无感情基础不是事实。因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相互了解,后双方自愿订婚、结婚。婚后关系一直较好。因为被告在外打工,有时还要出国,与原告相处时间较少,但是被告回来后就去看望原告及孩子,给原告给生活费,还给原告购买手机,双方关系正常。2015年正月初五,被告到华亭找原告,因原告不接电话,后双方见面即发生吵架,被告便又外出打工。2016年1月份,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双方和好。被告外出时又给原告2000元生活费,被告外出打工是因为要挣钱养家,实在没有办法,而不是与原告感情不好才外出打工的,被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较好,因此,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系自由恋爱,相互比较了解。后于2010年农历12月8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同居生活。2012年10月6日,原、被告补办了结婚证。2012年3月3日,原告生育长女,取名王甲某,2014年9月18日,原告生育次女,取名王乙某。婚后双方关系较好。自结婚以来,因被告经常在外打工,原告一人照顾孩子,双方为此发生争吵。2016年1月,原告曾起诉与被告离婚,后经本院调解双方和好。现原告再次起诉来院,具体诉讼请求如其诉称。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结合,感情基础较好,结婚已多年且生有子女。虽然被告经常外出打工,与原告一起生活时间较少,对夫妻感情有一定的影响,但纵观原、被告婚前基础、婚后感情及婚姻现状,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只要原、被告双方消除以往隔阂,以诚相待,相互理解,一起还是能够生活的。综上所述,从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及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出发,对原告离婚的诉请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对原告李某某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万晓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柳军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