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21民初28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孙建明与袁希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明,袁希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2834号原告孙建明,男,195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袁希龙,男,196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原告孙建明与被告袁希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原告孙建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公告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公告费,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孙建明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孙建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玲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黄京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