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民终44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黄可新与何钢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钢锋,黄可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终44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钢锋,现羁押于浙江省南湖监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可新。上诉人何钢锋为与被上诉人黄可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鹿城区人民法院(2015)温鹿东商初字第8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发现,上诉人何钢锋经依法通知,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上诉人何钢锋经依法通知,逾期不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何钢锋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良岳审 判 员 何士锋审 判 员 曾庆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翁若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