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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2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港支行与天津市滨海盛达石化管件有限公司、天津市华海源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港支行,天津市滨海盛达石化管件有限公司,天津市华海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36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港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迎宾街79号。主要负责人:刘永辉,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娟,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娟,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滨海盛达石化管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上古林村津岐公路东。法定代表人:张宗甲。被告:天津市华海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中塘镇西河筒村。法定代表人:张宗甲。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港支行诉被告天津市滨海盛达石化管件有限公司、天津市华海源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安福超人民陪审员  杨淑静人民陪审员  张彦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魏 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