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19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与赖巍峰、赖巍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赖巍峰,赖巍兰,陈维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977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住所址:南昌市红谷中大道1402号。法定代表人:葛宇飞,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喻峰,系该行员工。被告:赖巍峰,男,197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告:赖巍兰,女,197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被告:陈维华,男,197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诉被告赖巍峰、赖巍兰、陈维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认为本案系由赖巍峰恶意转移原告发放的贷款且将其中的200万元无偿转让给被告赖巍兰引起的纠纷。因被告赖巍峰恶意转移贷款涉嫌刑事犯罪,南昌县公安局已介入调查,刑事案件的侦查结果将由利于本案查明事实,据此申请入暂时撤回起诉,待本案刑事侦查出现新的进展后,再行提起诉讼,并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被告赖巍峰职务侵占案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承担。审判长 张 昤审判员 刘鲁江审判员 李运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余甜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