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115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原告青岛中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金海伦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中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金海伦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1584号原告青岛中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址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毕云云,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黄岛恒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海伦,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云万林,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青岛中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金海伦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称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中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金海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马先明审判员 刘德强审判员 金玉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