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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0民初2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彭金明与苏志斌、苏志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金明,苏志斌,苏志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0民初2101号原告:彭金明,男,1974年9月6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本县。被告:苏志斌,男,1979年10月23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本县。被告:苏志宁,男,1983年8月31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本县。原告彭金明与被告苏志斌、苏志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彭金明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彭金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彭金明负担。审判员  卢爱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赖 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