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0民初2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彭金明与苏志斌、苏志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金明,苏志斌,苏志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0民初2101号原告:彭金明,男,1974年9月6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本县。被告:苏志斌,男,1979年10月23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本县。被告:苏志宁,男,1983年8月31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本县。原告彭金明与被告苏志斌、苏志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彭金明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彭金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彭金明负担。审判员 卢爱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赖 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