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4执9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4执974号刘新会诉刘淑云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7日作出的(2014)博商初字第5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淑云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新会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刘淑云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4执97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运成代理审判员 王 飞代理审判员 陈文文××××年××月××日书 记 员 李 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