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002执保7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谢凤英与被申请人庞长惠、周新生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凤英,庞长惠,周新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2执保755号申请人谢凤英,女,196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庞长惠,女,195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周新生,男194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申请人谢凤英与被申请人庞长惠、周新生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谢凤英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3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谢凤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庞长惠、周新生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芬人民陪审员  谢寒梅人民陪审员  石利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彭丽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