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02执保7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谢凤英与被申请人庞长惠、周新生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凤英,庞长惠,周新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2执保755号申请人谢凤英,女,196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庞长惠,女,195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周新生,男194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申请人谢凤英与被申请人庞长惠、周新生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谢凤英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3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谢凤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庞长惠、周新生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芬人民陪审员 谢寒梅人民陪审员 石利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彭丽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