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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2民初1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郴州市和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罗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郴州市和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罗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2民初1451号原告:郴州市和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西路5号。法定代表人:曾国平。被告:罗铭,男,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原告郴州市和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罗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原告郴州市和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郴州市和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属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郴州市和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郴州市和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东明人民陪审员  曾庆懂人民陪审员  谢伟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亚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