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11民初1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安全、罗江翠与张晓清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安全,罗江翠,张晓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11民初1294号原告:张安全,男,1990年2月出生,傈僳族,住四川省米易县。原告:罗江翠,女,1990年12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委托代理人:林金国,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亮,男,1981年11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被告:张晓清,女,1970年10月出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仁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全安、罗江翠诉被告张晓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张全安、罗江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二原告劳务款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张全安、罗江翠到被告处务工,于2014年5月23日结算被告尚欠二原告劳务费60000元。被告拒不履行,经原告多次催收未付至今。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被告应为攀枝花市科卓四季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而不是原告起诉的被告张晓晴,被告张晓晴不是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属主体不适格,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全安、罗江翠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春晓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明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