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民初80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厦门元顺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浙江启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元顺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启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8071号原告:厦门元顺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二期观日路48号701单元。法定代表人:高耿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祖明,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浙江启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乐清经济开发区经七路360号(乐清市三星极光照明有限公司B幢)。法定代表人:黄培根。原告厦门元顺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启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厦门元顺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元顺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元顺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48元,减半收取计424元,由原告厦门元顺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卢庆前人民陪审员 陈 勤人民陪审员 郑 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