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606民初26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耿珊珊与湖北中豪商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珊珊,湖北中豪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6民初2667号原告:耿珊珊,女,198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委托代理人芦进,湖北元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湖北中豪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西路8号汇升苑10楼8号。法定代表人刘卫高,湖北中豪商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原告耿珊珊与被告湖北中豪商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原告耿珊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耿珊珊自愿撤回对被告湖北中豪商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珊珊撤诉。案件受理费7022元,减半收取计3511元,由原告耿珊珊负担。审判员  石海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鲁 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