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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3民初16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韩荣诉王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3民初1673号原告:韩某,女,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房祥慧,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原告韩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韩某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的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存委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