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03民初16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韩荣诉王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3民初1673号原告:韩某,女,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房祥慧,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原告韩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韩某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的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存委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