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8行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胡兰荣与文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兰荣,文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谢朝利,赵爱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文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328行初16号原告胡兰荣。委托代理人刘日建。被告文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法定代表人郑志阳。委托代理人赵国柱。第三人谢朝利。第三人赵爱兰。原告胡兰荣诉被告文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第三人谢朝利、赵爱兰撤销房屋登记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兰荣已与第三人谢朝利、赵爱兰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兰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胡兰荣负担。审 判 长 陈永海审 判 员 朱 勇人民陪审员 严昌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叶芝纤 来源: